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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更新时间: 2024-05-03

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列示: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国有粮食企业除外。

3、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性**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4、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可以开具普通**。

5、**商品转让。

6、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老合同,选择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可以开具普通**。

7、财税〔2016〕47号明确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可以开具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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